作为学术成果的重要载体,学术论文被广泛收录于网络学术平台和数据库网站,是境外情报机构获取我国经济、科技等领域有关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学术论文发表的保密管理工作。若违反保密规定,在公开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一、典型案例
警示案例1:擅自复制,涉密算法成素材。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国内多家知名数据库网站同时刊登了一篇涉及敏感信息的论文。经鉴定,该论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论文作者是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某,其在帮助表弟齐某解决某涉密工程研发技术难题时,复制了该工程有关算法的部分资料。后在撰写毕业论文时,经征求齐某同意,将上述算法写入论文。答辩结束后,学校按照论文数据库共建协议,将论文刊载在多家数据库网站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
警示案例2:擅自引用,在职读研泄秘密。某法学网站被发现刊登一篇内容敏感的论文,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论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经查,论文作者为某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赵某,其同时是某政法机关的科长。赵某在撰写学位论文时,利用工作之便,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引用了有关涉密文件的内容。论文初稿完成后,赵某将论文提交导师杨某审阅,但未说明里面引用了涉密文件。杨某提议将论文向有关学术期刊投稿,双方商定共署两人名字。随后,杨某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将文章投给某法学网站及4家学术期刊,被网站录用并刊登,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赵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导师杨某进行通报批评。
警示案例3:涉密信息,拍照传递致泄密。某大学研究生闫某,为撰写论文从学校借阅了《刑事科技导论》《××市公安局刑事案件汇编》《刑事勘验与现场绘图指南》等涉密书刊。闫某对这些书刊进行拍照,并使用文字识别软件转换为电子文档,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后又通过互联网邮箱进行传递泄密。经核查,闫某的互联网云盘存储了大量专业资料,其中包括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事发后,该大学依纪给予闫某记过处分,作出硕士论文内审不合格及延期毕业处理。
警示案例4:出版著作,回忆录中失泄密。 某单位干部刘某退休后,着手撰写个人回忆录。在写作过程中,刘某将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参与有关重大军事工程建设的亲身经历进行了浓墨重彩的大篇幅描写。该回忆录送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后,新闻出版部门认为其中有关内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分别送请当地保密部门和有关军事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回忆录中有关重大军事工程建设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刘某退休前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相应处分,并要求其停止回忆录的写作、出版工作,对写作使用的电脑等进行技术处理。
二、工作要求
发表论文和著作,出发点往往是对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的思考和探索,推动相关领域发展。但如果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不仅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同时也影响个人前途。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一)强化保密意识,避免文章、书稿故意用密的违规行为发生。未定密的学位论文严禁涉及国家秘密。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二)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对拟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的个人或者单位“文责自负”,把握保密自审关,出版单位也要掌握与行业相关的保密知识与技能,把好发行或出版的保密审查关。
(三)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明确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和要求,保证其了解并遵守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等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西交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