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督查督办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作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务实高效推进“双 一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1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 56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教党〔2018〕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求,细化落实举措, 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教育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改革举措及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 落实工作见人见事, 评价工作客观公正,通报工作喜忧兼报,切实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统筹。从工作源头抓起,充分沟通、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注重督查、巡查和检查相结合,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务求实效。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进行安排,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提升效能。坚持督查反馈和结果运用,强化闭环意识,领导带头、细化措施、 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落实工作见底见效。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组织领导
(一)督查督办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 分管督查室的校领导牵头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其他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二)督查室是具体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全校督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督查任务方案;负责具体督查工作组织开展、统筹协调;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通报督查事项进展,总结督查工作情况。督查室与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管理处、监督检查室等相关部门联合推进督查督办工作。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机构是落实督查事项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机构指定一名督查联络员,协助开展督查工作,定期向督查室反馈本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事项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 重要活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专题工作会以及其他党政重要会议决策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各项短、中、长期计划、 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教代会、工代会决议事项,书记信箱、校长信箱、 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等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引起新闻媒体、网络舆情关注的相关问题的应急处理情况;
(六)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登记立项。督查室对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的事项编号建立台账,进行任务分解立项。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拟定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时间、执行单位等,通过 OA 系统发往执行单位、协同单位。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报请学校领导审定后立项。
(二)督查、催办、协调。督查室通过电话、发放“督查督办单”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督查事项进行督办、催办。 已对督查事项作出明确时限要求的,执行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结。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督查室做好协调工作。
(三)反馈结果。执行单位按时、按要求落实督查任务, 将办理情况及时汇总,书面报告督查室。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对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能如期办结的原因,并提出办结计划。
(四)办结审核。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办结销号制度。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敦促执行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室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形式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常态化进行。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 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任务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不定期进行。
(四)随机抽查。主要结合学校督查工作重点、上级督查任务、各部门(学院)每月工作计划,随机抽取被督查单位进行工作督查,不定期进行。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报告制度。督查室定期将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及时、客观报送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通报制度。督查室每两月对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 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督查督办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奖惩制度。督查室定期对各单位承办督查工作的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总结,并将有关情况转送学校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监督检查室等相关部门,将其作为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学校督查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大学
2020年6月19日